2008年11月1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新苗幼儿园告“新苗杯”大赛侵权
法院:举办此赛事不会对“新苗”商标造成损害,幼儿园败诉
刘太金

  2002年,江西省新余市新苗幼儿园承包人沈某就“新苗”标识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,并于2004年得到核准。在得知中国传媒大学从200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几届“新苗杯”中学生电视节目主持大赛后,沈某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注册商标的“在先使用权”。2006年,沈某一纸诉状将中国传媒大学、江西某电视台(主持大赛的分赛区合作单位)一并推上被告席,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5万元。南昌中院一审判决沈某败诉。11月12日,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宣判:驳回沈某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原告:
  两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5万元
  1998年,沈某承包了新钢教委新苗幼儿园,随后将幼儿园更名为“新余钢铁公司幼教中心新苗幼儿园”。
  2002年12月3日,沈某就“新苗”标识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。经该局核准,2004年6月7日,沈某取得“新苗”商标注册证,权利期限为200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,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:学校(教育)、教育信息、幼儿园、组织竞赛(教育或娱乐)、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、收费图书馆、书籍出版、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、游乐园、(在计算机网络上)提供在线游戏。
  2002年1月16日,北京广播学院(中国传媒大学前身)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了“新苗杯”中学生电视节目主持大赛通知并制定了赛事比赛规程。第一届“新苗杯”中学生电视节目主持大赛于2002年3月~5月举办,全国共有12个省市电视台、广播电台与其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书,并参与了该赛事分省赛的举办。截至2006年,传媒大学与江西某电视台在江西赛区共举办了5届“新苗杯”全国中学生电视节目主持大赛。2006年,得知消息的沈某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,将中国传媒大学、江西某电视台一并起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  沈某在诉状中称,她比中国传媒大学、江西某电视台更早使用“新苗”商标,具有在先使用权,其权利应当得到保护。沈某还认为,她已合法取得“新苗”注册商标专用权,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“新苗”注册商标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,并赔偿15万元。

  一审:
  比赛不会对原告注册商标造成严重损害
  南昌中院审理认为,虽然“新苗”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:学校(教育)、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,但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,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须经有关部门批准,沈某显然不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资格。
  中国传媒大学在沈某获得“新苗”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就举办了第一届“新苗杯”主持大赛,直至2006年,在全国范围内共举办了5届,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。
  两被告使用争议商标在先,且中国传媒大学举办“新苗杯”赛事的行为,不属于将“新苗”文字与图形使用在与沈某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。在沈某取得“新苗”商标专用权后,两被告也只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。
  沈某注册的“新苗”及图形商标,其中文字部分“新苗”没有具体字体形式,图形是三滴水珠组成的花瓣。中国传媒大学在第一届“新苗杯”大赛中使用的背景图片,是一朵刚绽开两个花瓣的荷花,文字“新苗”则是使用了黑体字,两者文字的字形及图形的构图、颜色不相类似。
  另外,结合沈某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来看,公众绝对不会将中国传媒大学和该电视台举办的“新苗杯”中学生电视节目主持大赛,误认为与新苗幼儿园有关,也不会认为该赛事的举办来源于沈某或与沈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。
  因此,两被告举办“新苗杯”赛事不会淡化原告“新苗”注册商标的显著性,不会对原告注册商标的形象和价值造成严重损害,两被告对原告不构成侵权,不承担赔偿责任,南昌中院遂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。

  终审:
  是否易混淆不能只考虑文字部分,维持原判
  沈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今年11月12日,此案在江西省高院二审开庭。
  在庭审现场,沈某的代理律师称,1997年4月,“新苗幼儿园”已在新余市教委注册登记成立,1998年,沈某举办了“新苗乐”艺术节并延续至今,扩大了“新苗”品牌的知名度。为保护这一品牌,沈某申请注册了“新苗”商标。相对于两被上诉人在先使用“新苗”商标,沈某具有“在先使用权”,应当得到保护。
  “2004年,沈某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核准‘新苗’才被获准核准。而我校自2001年起筹备,并于2002年3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举办‘新苗杯’中学生电视节目主持大赛,即已开始使用该商标。”中国传媒大学的代理律师当庭反驳。
  法院当庭作出宣判:驳回上诉,维持原审判决。
  该案审判长刘建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:“判断‘新苗杯’和‘新苗’是否会引起公众的混淆,要将两者进行整体对比(如字形、读音、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),而不能只考虑文字部分完全一致。也就是说,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,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。除此之外,还要考虑两者的显著性、知名度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有何不同。”      
  据《新法制报》